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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发[2005]102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9
实施时间: 2005-11-9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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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纳税服务工作,深化国税系统的行风建设
  纳税服务既是征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行风建设的基本要求。2003年,省局提出开展“为纳税人服务,让纳税人满意”的主题活动,并以此作为国税行风建设的根本目的、重要内容和检验标准。此后先后下发了《规范办税服务厅“一站式”服务的意见(试行)》、《四川省国税系统纳税服务标准(试行)》、《四川省国税系统服务项目一览表》和《关于规范纳税服务有关工作的意见》等系列文件,这对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指导与规范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把贯彻执行总局的《纳税服务工作规范》与省局对纳税服务的一系列工作要求有机结合起来,准确理解、全面把握、认真落实,切实抓好各项纳税服务工作,不断促进全省国税系统的行风建设迈上新的台阶。
  二、创新形式和手段,规范和完善办税服务厅建设
  (一)建立健全办税服务厅内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制度。对办税服务厅内每一个岗位的每位同志都要开展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岗前培训,使之具备与岗责相当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以保证胜任本职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完善多元化申报纳税。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采取措施、创造条件,进一步加大推行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的力度,使更多的纳税人采取邮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申报纳税方式。根据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等方式缴纳税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实行“同城通办”和“异地通办”,最大限度地利用现代信息通讯技术所提供的社会资源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节省征纳成本。
  (三)注意解决申报期出现的纳税人排队拥挤现象。此项工作要与贯彻落实总局和省局关于解决申报期纳税排队拥挤问题的通知充分结合起来,加强宣传,强化与纳税人的沟通和协调,引导纳税人合理分流,充分发挥现有资源的效用。
  三、合理确定各项业务的办理时限
  省局确定办税服务厅受理的即时办结事项包括:税务登记类中的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停(复)业税务登记、双定户注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验(换)证、报验登记等项目;发票管理类中的发票领购簿管理、发票购领管理、发票验旧(缴销、封存) 管理、代开发票管理等项目。纳税申报征收类中的各税种纳税申报、延期申报、所有税款(罚款、滞纳金、税务行政性收费)的征收和发票保证金的收取、开具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等项目;涉税证明开具类中的《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已抄报税证明单》、《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境外公司所得税完税证明》、《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单》、《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确认证明》和《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确认证明》等项目;税收减免管理中的备案类项目。各市州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需要为纳税人即时办结的业务事项作进一步明确。除此以外的纳税服务事项原则上均为限时办结的事项。限办时限必须以法律法规的规定时限为底限,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则以总局或省局的有关文件确定的时限为底限。各级国税机关也可遵循方便、快捷原则,压缩办结时限,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有利于提高税收业务事项办理效率的具体承诺时限。
  各级国税机关的纳税服务岗位对纳税咨询的答复时限要求,属税收政策问题的,原则上即时答复,不能即时答复的,应从正式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答复;属与税收工作相关的操作性问题的(如金税设备操作等),能即时答复的即时答复,不能即时答复的,由受理国税机关负责协调,协调结果应从正式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答复。
  四、规范和完善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及税务网站,逐步建立统一的纳税服务平台
  省局将按照总局统筹安排,加强纳税服务热线和税务网站建设,并逐步整合内外部资源,形成面向公众开放的纳税服务平台。在此基础上,逐步开展供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与税务网站共享的税收法规库和纳税咨询问题库的建设和完善工作。
  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与税务网站的建设,拓展服务的形式和范围,除自动语音外,有条件的应增加人工座席,为纳税人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服务,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与税务网站受理问题及处理结果的收集整理,并及时上报省局,省局进行综合后,再将其发布供各单位使用。
  五、建立和完善纳税服务考核指标体系,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分级考核
  (一)树立纳税服务贯穿于税收工作全过程的理念。每一个岗位都有纳税服务的内容,每一位国税干部都要按照确定的工作职责,为纳税人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税前、税中、税后服务,使纳税人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二)建立纳税服务考核指标体系。各级国税机关要在健全各项机制的基础上,将服务质量效率、纳税人满意度与公务员年度考核、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有机结合起来,把服务职责与要求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每个工作人员,通过奖优罚劣,促进纳税服务质量不断提升。
  六、各单位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应及时总结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省局(征管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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