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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向慈善总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7]129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3-28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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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支持我省慈善事业的发展,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纳税人向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江苏省的慈善总会的捐赠,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3]204号)规定,凭印有财政票据监制章的“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准予在 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抄送:江苏省慈善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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