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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数据分析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国税函[2006]224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5-12
实施时间: 2006-5-12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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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充分利用税收管理应用系统电子数据,加强税收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工作实际,省局制定了《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数据分析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数据分析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税收管理应用系统电子数据,加强税收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数据(以下简称数据)是指通过税收管理应用系统采集的各类数据,以及通过其他途径采集的外部数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处理是指按照一定的规则,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数据进行加工抽取、统计,挖掘有价值的综合信息,获得知识和规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分析是指利用经加工处理的相关税收管理数据,基于特定的目的,按照科学的方法对税收征收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形成《税收数据分析报告》,为税收的科学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五条 数据处理与数据分析是相互依存、互为因果、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数据处理是数据分析的主要手段,数据分析为数据处理提供目标性、方向性指导。
  第六条 数据处理分析的目的:一是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二是提高税收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水平;三是强化税收收入分析预测;四是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加强内部管理;五是规范数据源头,提高数据质量。
  第七条 数据处理分析遵循的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数据处理分析采取科学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对数据进行筛选、分类、处理和分析,数据处理分析结果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二)客观性原则。数据处理分析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真实地反映全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情况,为加强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供可靠依据,不准为达到特定的分析结果而编造数据或者抽取片面数据。
(三)综合性原则。数据处理分析要从加强税收管理出发,综合各个应用系统、各个方面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力求达到全面、准确、贴近实际的分析效果。
  第八条 各类税收管理应用系统的数据处理分析均适用本办法。有特定目的或特殊要求的部门或岗位的数据处理分析应按照实际需要予以补充完善。
  第九条 数据分析主题的来源主要有:
  (一)为适应经济和税收发展变化需要,领导指定和上级部门部署的主题;
  (二)根据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需要,业务部门提供的且在技术上能够实现的主题;
  (三)技术部门从数据的逻辑性出发,检测数据质量提供的主题;
  (四)与工商、地税、海关等相关单位数据交换,进行比对产生的数据分析主题。
  (五)其他来源。
  第十条 税收数据分析主题由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数据分析主题及发布时间见附表。
  第十一条 数据分析结果,通过《税收数据分析报告》进行发布。《税收数据分析报告》要求有主题、依据、问题、说明、建议,且须做到主题鲜明、依据充分、问题明确、说明到位、建议合理。数据分析报告中要提供准确翔实的数字,可以辅之量化分析、对比分析、表格说明、图示说明等表述方式。
  第十二条 形成的《税收数据分析报告》主要有以下用途:
  (一)决策需要:《税收数据分析报告》所提供的相关资料,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客观的参考依据。
  (二)考核需要:《税收数据分析报告》所提供的各类数据和反映的各类问题,作为有关部门考核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强化征管需要:根据《税收数据分析报告》反映的情况和问题,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四)税务稽查或纳税评估需要:对《税收数据分析报告》反映的政策执行、征管质量、税收收入、发票管理等问题直接纳入相关部门的选案分析、纳税评估等系统。
  (五)规范税收执法行为需要:《税收数据分析报告》反映的问题,可以直接作为税收执法检查和税收执法监察的重点,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省局建立以信息中心为主、征管、计统、流转税、所得税、进出口、国际税务管理、法规、稽查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数据联合分析机制。
  第十四条 主题归属部门负责提出需求,数据核对,分析报告的撰写和发布,并对《税收数据分析报告》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落实。
  第十五条 省局成立税收数据分析专家组,专家组组长由省局局长担任,其他局领导、各相关处室负责人及有关部门的相关人员为组成成员。
专家组每月下旬召开例会。
  第十六条 数据处理分析工作按照选题、提出需求、需求审定、数据处理、撰写报告、专家深度分析、发布报告、落实反馈等流程进行。
  (一) 选题。依据第九条、第十条确定税收数据分析主题。
  (二) 提出需求。业务部门负责提出分析主题的分析需求。需求要对分析的时间、分析的层次、分析的内容及其计算公式中各指标口径的详细解释、各单项指标的出处以及其他内容进行明确。
  (三) 需求审定。技术部门按照业务部门提出的分析主题业务需求,根据已具备的技术条件和税收管理应用系统的数据源情况进行可行性和规范性研究,提出业务需求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由业务部门确认后,经分管局领导签批转入数据处理环节。
  (四) 数据处理。技术部门依照确认的业务需求,对相关数据进行抽取和处理,业务部门对加工处理的数据进行核对,针对核对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技术部门进行数据的再次处理。
  (五) 撰写报告。提出需求的业务部门根据数据处理情况进行分析,并形成《税收数据分析报告》,经信息中心会签并统一编号,报分管局领导签批后,报送专家组。
  (六)专家深度分析。专家组对已撰写但尚未发布的《税收数据分析报告》所反映的税收征管信息进行研究分析,并针对所反映出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落实措施和意见。相关业务部门根据专家分析意见,进一步完善《税收数据分析报告》。
  (七) 发布报告。《税收数据分析报告》发布范围一般是:省局各相关处室、各市、县(区)国税局。
各相关部门对涉密数据负有保密责任。对外提供数据及《税收数据分析报告》必须经省局办公室审核,并报局领导审批。
  (八)落实反馈。出具分析报告的部门针对《税收数据分析报告》反映的问题,抓好工作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进行书面总结。
  各级国税部门要根据《税收数据分析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意见和要求,逐条进行核实和整改,将落实情况及时逐级汇总上报省局。
  第十七条 全省各级国家税务局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相关附件:
税收数据分析主题种类归属及编报时间一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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