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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以农产品或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加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06]248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25
实施时间: 2007-1-1
失效时间: 2007-12-8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6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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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以农产品或废旧物资为原材料加工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以农产品或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加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反馈。
         
附件:1.农业产品收购明细清单
   2.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
   3.农产品或废旧物资抵扣清单汇总表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以农产品或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加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以农产品或废旧物资为原材料加工的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防范利用虚开农产品或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而导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68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农产品或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加工出口货物自营或委托出口,自行填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农产品普通发票或接受废旧物资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生产企业,以及从上述生产企业购进货物或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后出口的外贸企业,除执行统一的出口退(免)税各项规定外,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的申报、审核和审批。
  第三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以农产品或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加工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以及购进或委托加工收回后出口的外贸企业退税管理,分户建立出口企业档案,设立审核、审批事项台帐,完整存放和详细记载企业动态资料,严密规范各项管理制度。
  第四条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以农产品或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加工的出口货物,每月向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除提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资料外,还应另提供《农产品收购清单》(见附件1)或《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见附件2)。
  第五条 生产企业当期实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期实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暂不予退税额
  当期暂不予退税额=本期应退税额×(当期应抵扣农产品收购发票、普通发票或废旧物资发票所列进项税额÷当期应抵扣全部进项税额)
 本期计算出的当期暂不予退税额,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应分期登记企业台帐。其年内各月累计暂不予退税额,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经部分抽查、实地核查和异地协查,无疑点后一次性办理退税。
  生产企业各月暂不予退税额较大,半年内连续三个月暂不予退税额占企业当月应退税额50%以上的,经逐级上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采取每半年审查一次,无疑点后办理退税。
  第六条 生产企业申请退付全年累计暂不予退税额的,应于年度终了后20日内向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填报《农产品或废旧物资抵扣清单汇总表》(见附件3),并另提供以下凭证:
  (一)购进货物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普通发票(复印件)、村民委员会出具的销货证明、经公安部门盖章确认的销货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经营废旧物资的生产企业应出具经主管税务机关加盖印章的抵扣电子信息比对相符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提供。
  第七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在受理生产企业退付每年累计暂不予退税额申请后,应组织专人负责,对每户企业应全面进行审核,并实地调查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实际生产能力和历年销售收入情况,合理确定企业购进农产品或废旧物资的大概数量和金额,估算企业当年农产品或废旧物资的购进规模。对企业填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与经公安部门盖章确认的销货人身份证复印件进行核对,取得的普通发票应向销货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函调核实,取得的废旧物资发票应与抵扣电子信息比对相符证明核对,其抽取率不得少于30%。
  第八条 外贸企业购进农产品或废旧物资,委托或作价销售给生产企业加工后收回或再购进的出口货物,比照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审核、审查办法执行。
  第九条 外贸企业购进农产品直接出口,以及购进或委托加工收回后出口的以农产品或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的货物,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应按照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的规定,向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国税机关发函调查,并依据回函结果进行处理。凡回函初步确认供货企业涉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或涉嫌接受虚开农产品或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暂不办理出口退税。
  第十条 外贸企业购进以农产品或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的货物出口,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除按现行规定进行申报外,还应符合如下规定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一)每一笔出口业务所购进的货物,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必须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之前。
  (二)外销出口销售合同。
  (三)出口货物装箱单、航空运单、出口货物运输发票。
  (四)供货企业所在地市级以上物价主管部门出具的价格证明。
  (五)对应于每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付款凭证。
  第十一条 根据以农产品或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销售出口货物退税审核、审批情况,省局每年将组织检查。凡发现税务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规操作造成企业骗取出口退税,将严肃追究经办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载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修正:
本法规被以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两个现行有效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07]256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8
实施时间: 2007-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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