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款征收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建筑企业入沪核发外经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地税函[2006]118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8-15
实施时间: 2006-8-15
失效时间: 2010-12-22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328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切实加强我省入沪建筑企业的税收管理,避免税款流失,同时方便我省入沪经营的建筑企业纳税人,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和成建制建筑劳务队伍进沪经营税收管理问题的函》(赣地税发[1995]078号)文件精神,经与江西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协商,双方同意对入沪建筑企业需开具《外出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外经证》)的,由建筑施工企业主管地税机关委托江西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以下简称驻沪办)代为发放。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由建筑企业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向驻沪办出具代开《外经证》的委托书。凡要求在驻沪办开具《外经证》的入沪建筑企业,均须取得上述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应包括:该企业的纳税情况、该企业在沪工程的纳税方式、《外经证》有效期限等。
  二、各主管地税机关,应对入沪建筑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清查和评估,并根据清查情况,确定是否出具委托书。
  三、对已取得委托书的建筑企业,驻沪办每开具一张《外经证》,都应把该企业的工程项目、开票金额等相关内容在其邮箱(jxhbjgc@)中进行公布;对暂不能出具委托书的建筑企业,由驻沪办一律先预征税款(具体税率由主管地税机关同驻沪办协商),待企业补来企业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的相关证明手续后再进行结算,相关内容也将在其邮箱中进行公布。各主管地税机关要及时到该邮箱中查询,以便及时跟踪企业动态。
  四、各主管地税机关在8月18日前将委托书一式三份(主管地税机关、征管处、驻沪办各一份)报送省局征管处。
  五、各主管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入沪建筑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及时与驻沪办建筑劳务管理处联系与沟通,真正做到既能促进企业发展,方便企业经营,又能确保税款正常入库。省局将在每年会同主管地税机关和驻沪办对入沪建筑企业的纳税情况实行年审。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发文部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2-22
实施时间:2010-12-22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安全 黑人社函[2015] 2015/9/6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市经营建筑企业 鲁地税函[2010] 2010/1/1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企业所得税 豫地税发[2005] 2005/7/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 北京市国家税务 2010/1/1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 大连市地方税务 2015/1/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经营建筑 广东省地方税务 2011/1/1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浙地税函[2010] 2008/1/1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青 2019/2/1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有关所得税事项 四川省地方税务 2014/1/1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 辽地税发[2010] 201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