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地税函[2006]195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8-24
实施时间: 2006-8-24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342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自《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地税发[2004]229)下发以来,各直属局对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推动依法诚信纳税,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行税务机关政务公开等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在执行过程中还是发现有部分直属局工作还不到位,宣传力度不够,欠税公告流于形式,尤其是各直属局从未按省局的要求定期报送走逃失踪纳税人的情况等。对此,省局再次要求如下:
  一、提高对欠税公告意义的认识,向纳税人广泛宣传,让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知晓欠税公告的意义和必要性,了解欠税公告的规定,促进纳税人主动缴交欠税,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严格执行《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及时发布公告。公告前,要认真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以正式行文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保障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公告后依法对欠税进行积极催缴,按日加收滞纳金,不得以欠税公告替代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税收征管措施。
  四、必须按省局琼地税发[2004]229号文件的要求,每季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向社会公告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并将应由上级公告的欠税情况上报省局(征管处);在每月终了15日前上报上月走逃失踪的纳税户情况。省局将对各直属局的报送情况进行通报。
  五、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和报表上报制度。准确核算、统计历年欠税和本年新欠税金额,欠税金额的统计上报,征管部门和计财部门口径必须一致。
  请遵照执行。
  附件:《各市县欠税统计表》(略)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 厦国税发[2005] 2005/1/24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欠税公告》 苏国税发[2006] 2006/7/13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 川国税发[2004] 2004/12/23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失踪纳税人欠税公告审核上报系 鄂国税函[2006] 2006/1/9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 鲁国税发[2004] 2004/12/31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本级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衢地税发[2005] 2005/3/31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贯彻实施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湖国税征[2005] 2005/1/27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和《 黑地税发[2004] 2004/11/26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 浙嘉地税征[200 2005/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