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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所[2006]3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8-31
实施时间: 2006-8-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17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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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6〕107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各地接通知后,应尽快告知服装生产企业调整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有关政策,并要求服装生产企业在第四季度前,在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广告费支出,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
  二OO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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