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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6]23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8-31
实施时间: 2006-8-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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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6]10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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