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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国税函[2007]33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3
实施时间: 2007-1-2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3735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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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7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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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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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618   2008年12月10日 +25金币
所属区域: 湖南   河南省
相关法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硝酸 京国税发[2007] 2007/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