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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国税函[2007]103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2-27
实施时间: 2007-2-27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2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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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58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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