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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播电视企业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05]90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23
实施时间: 2005-6-2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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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2004年度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92号)的精神,为支持我省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同意对我省各市、州、县的广播电视企业的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在2004年底前暂不作为应纳税收入。广播电视企业应对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加强管理,专项用于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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