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务代理 > 税务代理准则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9
实施时间: 2007-4-9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准则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859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0号)(以下简称准则)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该准则是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提升注册税务师行业涉税鉴证业务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进一步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稳健发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管的一项重要制度保障。
  同时,该准则也是各级税务机关审核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的重要依据,是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必须执行的行业标准。依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的规定,结合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涉税鉴证业务的现状和未来发展需要,各级税务机关在受理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时,应依据本准则,重点审核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是否按准则标准对企业进行业务鉴证。
  二、税务师事务所是否与委托人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并明确纳税人、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的相应鉴证责任。
  三、税务师事务所在审核收入、成本费用、资产及负债、纳税调整等科目时,是否按照本准则要求收集必要的审核证据,并履行规定的鉴证程序。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报告制作是否规范,相关附件是否齐备、完整。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四月九日

修正: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浙注税[2009]3号 2009/4/7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和改变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皖地税[2003]99 2003/7/1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潍坊、淄博、烟台、日照 鲁国税办函[200 2006/9/25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西证券有限责任 晋国税函[2003] 2003/10/17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缴纳企业 云国税函[2003] 2003/7/23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审核鉴证业务管理 辽国税函[2007] 2007/3/29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 浙地税函[2009] 2009/7/1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 山西省地方税务 2016/1/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 京国税函[2006] 2006/4/24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 201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