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2005]118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20
实施时间: 2005-12-20
失效时间: 2010-10-28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12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我局2004年下发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湘地税发[2004]20号),统一规定我省职工上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为36000元。根据我省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以及湖南省统计局的数据,参照外省标准,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我省职工年平均扣除标准统一按20000元计算,即: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60000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发文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0-28
实施时间:2010-10-28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 深地税发[2005] 2005/5/25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 深地税发[2006] 2006/5/19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 深地税发[2004] 2004/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