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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广州铁路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2006]9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2-17
实施时间: 2006-2-17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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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内各铁路办事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9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6年3月1日起,湖南辖区内铁路运输企业在客运列车上提供餐饮服务收取款项时,统一使用由湖南省地税局监制的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发票式样附后)。各铁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原领购的地税发票,应进行清理,登记造册,并于2006年3月31日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二、辖区内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由省地税局审批,湖南中南金叶配套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印制。各铁路办事处向省地税局统一领购,可在其客运列车上跨省使用。
  三、铁路部门各用票单位要按规定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缴销工作,季度和年度终了15日之内必须向省地税局、当地市、州地税局及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报表。
  四、各市、州地税局、铁路办事处及有关铁路管理部门应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利用各种媒体做好宣传工作,力争做到家喻户晓。应共同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铁路客运餐车发票的,应依法进行处理,以确保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地税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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