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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
发文文号: 保监财会[2007]391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7-4-9
实施时间: 2007-4-9
法规类型: 保险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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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号-第13号及相关规定发布以后,陆续收到保险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的来电、来函,询问执行中遇到的一些新问题。为此,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3号:自我担保和反担保》、《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4号:带可赎回条款的次级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5号:其他权益投资、其他应收款》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6号: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口径、银行借款》。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会财务会计部报告。
  联系人:郭菁 王证
  电话:010-66286182 66286125
  传真:010-66288102
              二○○七年四月九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3号:
  自我担保和反担保
  问: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由于抵押权限制或其他第三方权益的缘故而不能任意处置的资产(即权利受限资产)为非认可资产,保险公司自我担保(如为自己抵押或质押融资)的抵押物或质押物是否属于此类资产?
  答:《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中的权利受限资产不包括保险公司自我担保的抵押物和质押物。例如,保险公司为解决自身流动性问题以其协议存款作为质押物向银行质押融资,在偿付能力评估时,质押的协议存款不属于权利受限资产。
  问:保险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如果债务人或第三方提供了反担保,有关资产和负债应当如何认可?
  答:保险公司对外提供的保证担保,如果债务人或第三方提供了反担保,保险公司仍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的规定,认可对外提供的保证担保形成的预计负债和或有负债。保险公司对外提供的抵押和质押担保,如果债务人或第三方提供了反担保,保险公司仍应当将质押物和抵押物作为权利受限资产,确认为非认可资产。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保险公司对外提供的保证担保形成的预计负债和或有负债不确认为认可负债,保险公司对外提供的质押、抵押担保的质押物、抵押物不属于权利受限资产:
  (一)债务人或第三方以保证担保的形式提供了等值的反担保,且债务人或第三方与保险公司之间无关联方关系,国际公认评级机构对债务人或第三方的长期信用评级为标准普尔A级或A级以上(或相当于标准普尔A级或A级以上),债务人或第三方也没有出现财务危机、被监管机构接管等致使其可能无法履行担保义务的情况;
  (二)债务人或第三方以质押或抵押担保的形式提供了等值的反担保,且债务人或第三方与保险公司之间无关联方关系。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4号:
  带可赎回条款的次级债
  问:保险公司如何在偿付能力报告中认可募集的带可赎回条款的次级债?
  答: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认可募集的带可赎回条款的次级债:
  (一)如果赎回日之前与赎回日之后次级债的票面利率的差额小于或等于300BP,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的规定认可次级债。
  (二)如果赎回日之前与赎回日之后次级债的票面利率的差额大于300BP。在赎回日之前,应当将赎回日视为到期日并据此确定次级债的剩余年限,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的规定认可次级债。如果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赎回日没有行使赎回权或赎回部分次级债,在赎回日之后,应当以合同约定的到期日确定次级债的剩余年限,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的规定认可次级债。
  保险公司在本问题解答发布之日后,募集的带可赎回条款的次级债适用上述认可标准。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5号:
  其他权益投资、其他应收款
  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规范的其他权益投资中,保险公司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的权益投资如何认可?
  答:保险公司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保险公司的权益投资中,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不具有活跃市场的权益投资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的95%作为其认可价值。
  保险公司对商业银行的权益投资中,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不具有活跃市场的权益投资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的95%作为其认可价值。
  问:保险公司申购股票、基金而被冻结的款项应当如何认可?保险公司赎回开放式基金和在证券交易所市场出售股票、基金、债券等投资资产的过程中,由于T+1、T+3等结算时间而产生的其他应收款应当如何认可?
  答:保险公司按照股票、基金的申购程序申购股票、基金而被冻结的款项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保险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市场出售股票、基金、债券等投资资产的过程中,由于T+1结算时间而产生的其他应收款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保险公司赎回开放式基金的过程中,由于T+3等结算时间而产生的其他应收款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但最高认可金额为其账面余额的95%。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6号:
  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口径、银行借款
  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第五条关于长期寿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规定中,投资连结类业务和其他寿险业务的责任准备金是指分保前的准备金还是分保后的准备金?
  答:《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第五条关于长期寿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规定中,投资连结类业务的责任准备金是指,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确定的投资连结保险业务的单位准备金;其他寿险业务的责任准备金是指,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确定的分保后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包括投资连结保险业务的非单位准备金。
  问:死亡、伤残风险保额为零的团体万能保险、团体投资连结保险、账户型团体年金保险、管理式医疗业务是否需要计算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计算固定资产最高认可金额时,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险业务准备金是否包括上述业务计提的准备金?
  答:死亡、伤残风险保额为零且保险公司不承担投资风险的业务应当计算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1%,例如,死亡风险保额为零的团体投资连结保险。计算固定资产最高认可金额时,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险业务准备金包括此类业务计提的准备金。
  死亡、伤残风险保额为零但保险公司承担投资风险的业务应当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计算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例如,死亡风险保额为零的团体万能保险、账户型团体年金保险。计算固定资产最高认可金额时,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险业务准备金包括此类业务计提的准备金。
  问:保险公司的银行借款在偿付能力报表中如何列报?
  答:保险公司应当在认可负债表的“应付返售证券”项目和“资本性负债(应付次级债)”项目之间增加“银行借款”项目,反映保险公司从银行借入的尚未归还的借款,包括一年期以上的长期借款的本息和一年期以内的短期借款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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