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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邮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2006]45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4-13
实施时间: 2006-4-13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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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分)地方税务局、邮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完税证明的试点范围
  长沙为我省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试点城市;株洲、湘潭主动参与;其他各市(州)要积极做好准备。
  二、完税证明的开具范围
  1.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对采取代扣代缴方式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其是否提出要求,均应根据系统内掌握的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汇总纳税人全年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经核实后,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为每一个纳税人按其上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开具一张完税证明。
  2.其他非试点地区,凡实行了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开具完税证明要求的,须提供合法身份证明和有关已扣(缴)税款凭证,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开具其相应期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的完税证明。随着征管条件的改善,应过渡到向所有实行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后的个人开具,逐步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
  三、扣缴明细资料的报送要求
  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税发[2005]25号文件的要求做好湖南省个人基础信息登记表的填报工作,确保纳税人身份信息、纳税情况以及邮寄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每年工资、薪金所得扣缴明细资料的报送时间为次年2月1日至3月15日止。
  因扣缴义务人未按要求及时、准确进行明细申报,或明细申报与原汇总申报比对不符,或存在已扣未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不集中开具完税证明。
  四、完税证明的开具、寄送
  开具寄送工作原则上应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完成,试点期间可适当延长期限,最迟不超过5月底。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委托邮政部门进行寄送,各级邮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提供各种便利,依据税务机关的寄递要求,做好邮件收寄、封发处理、投递组织工作。
  对无法投递的完税证明,邮政部门要建立台账进行登记、处理,并将退信妥投税务机关。纳税人地址(单位)发生变动,各地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当地邮政部门,邮政部门核实后进行改寄 (投)工作。
  五、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开具工作,从人员、设备、经费等各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税证明开具、寄递的具体方案和时间,明确工作内容和职责,并及时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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