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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税局关于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税[2006]40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6-15
实施时间: 2006-6-15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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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精神,减轻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推动全省非公有经济发展,根据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规定,经报省政府批准,决定于2006年7月1日起,三年内逐步将全省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统一提高到月营业额3000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市、州政府所在地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元;县(市、区)及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500元;农村及其他地方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500元。
  二、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市、州政府所在地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元;县(市、区)及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元;农村及其他地方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元。
  三、2008年1月1日起,全省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统一提高到月营业额3000元。
  四、营业税按次缴纳的,仍按《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03]7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执行,即维持起征点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五、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确保完成全年税收任务。
  六、通知中有关事项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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