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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申请使用百万元版及以上版面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4]310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13
实施时间: 2004-12-13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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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鄂国税发[2004]89号)精神,统一我省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申请使用百万元版及百万元版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受理方式
  需要使用百万元版及百万元版以上专用发票的企业,在法定工作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提出使用申请,由所在地市州级国税机关负责受理。
  二、企业在提出使用申请的同时,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防伪税控企业开票限额申请报告;
  (四)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三、受理
  (一)受理程序
  市州级国税机关审查企业报送资料时,发现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告知并允许企业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企业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下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的用印,使用本级行政许可专用章。
  (二)受理时限
  1.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即日为受理日期,并下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待按规定补齐材料后再受理,即日为受理日期,并下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市州级国税机关受理许可后,立即派专人或委托申请企业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组织实地核查,填写《增值税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实地考察表》( 附件),10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和《增值税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实地考察表》直接送达、邮寄(特快专递)或电传到省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
  四、审批
  省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对申请企业材料和《增值税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实地考察表》进行审查后,在市州级国税机关受理许可之日20天内(扣除国家规定的春节、五一、十一假期时间)以书面形式作出许可决定。特殊情况经省局局长批准,可以在受理之日30天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许可决定。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对市州级国税机关或主管国税机关实地核查意见有疑义的,可以重新组织实地核查。
  对于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向申请企业下达《准予许可决定书》。《准予许可决定书》一式四联,一联给申请企业;一联给市州级国税机关;一联省局流转税管理处留存;一联省局法规处备案。省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将通过FTP公布已审批的使用百万元版及百万元版以上版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名单,各地可自行下载。
  对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向申请企业下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申请企业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变更和延续
  企业要求变更使用百万元版及百万元版以上专用发票的,应当向市州级国税机关提出变更使用申请,按本规定第二条提供申请资料,市州级国税机关按照本规定第三条执行。
  我省使用百万元版及百万元版以上版面专用发票的有效期限为三年。企业需要延续使用的,应在有效期满30天前向所在地市州级国税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按第二条的第三、第四款提供资料,市州级国税机关按照本规定第三条执行。省国家税务局在该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或不予延续书面决定;对于已经超过使用有效期或距使用有效期满不足30天的,视同新户申请办理。
  六、公示
  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各纳税大厅将本通知公示,利用有效手段向纳税人做好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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