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变更分类代码及时发放新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5]12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3
实施时间: 2005-1-13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314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在全国编制统一的普通发票分类代码是今年才开始实施的。因国税与公安交管部门对编码理解的差异、及分别下文的原因,出现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能及时上牌的问题。为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维护正常的工作和经济秩序,经与公安车管部门协商,决定采取如下紧急措施:
  一、变更分类代码,急印新码发票。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分类代码第8位行业代码用2表示,第9位作为一个特殊号码用0表示,以便区分增值税普通发票。更改后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脑版发票代码为1XXXX052000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十万元版发票代码为1XXXX052020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百万元版发票代码为1XXXX0520301.变更分类代码后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正在紧急印制中,力争1月25日前分发各地使用。
  二、及时发放新码发票,确保纳税人正常经营。各地税务机关接到新码发票后要采取措施,确保2月1日前发给纳税人,督促经营户对2005年1月1日之后开具的旧码发票作好换票工作。要与公安车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作好相关工作。
  三、以旧换新,不收工本费。对因编码问题不能使用的发票,各地采取收旧换新办法进行(包括2005年1月1日之后已开具的),此次换出的新码发票不得向经营者收取工本费。
  四、对旧版或2004年印制的旧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各地集中在市州局封存,待集中处理。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新国税函[2013] 2013/7/1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 鲁国税函[2006] 2006/7/19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 苏国税发[2008] 2008/12/30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系 2014/10/28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 冀国税函[2006] 2006/6/30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 辽国税函[2006] 2006/8/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动车零售企业开具机动车 2013/8/1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 赣国税函[2006] 2006/6/2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销 新国税办[2006] 2006/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