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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通信设备代维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地税函[2007]26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8
实施时间: 2007-1-8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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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新疆通信建设总公司来函反映:该公司作为电信施工专业队伍,主要从事通信设备代维业务,具体是对电信企业的传输干线、本地网、城域网、业务终端、机房、基站、天馈线、铁塔、卫星通信等通信设施进行修补、加固 、改善和养护。对通信设备代维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要求予以明确。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文件有关规定,经区局研究:对电信企业提供的通信设备代维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非电信企业提供的通信设备代维业务按照“建筑业-修缮”税目征收营业税。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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