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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雅芳[中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专卖店[服务网点]服务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等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地税发[2007]120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5
实施时间: 2007-5-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449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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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米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近接雅芳(中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的雅芳服务网点的税收问题的请示》反映:雅芳专卖店(服务网点)为雅芳分公司提供服务,并从雅芳分公司取得服务费收入,但雅芳专卖店(服务网点)不能按规定及时缴纳税款、开具发票,造成税款流失。现就雅芳专卖店(服务网点)服务费收入营业税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雅芳专卖店(服务网点)为雅芳分公司提供的与直销有关的服务活动取得的服务费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依5.5%税率征收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二、鉴于雅芳专卖店(服务网点)多数属于个体工商户,税源分散,财务制度核算不健全,不及时申报缴纳服务费收入造成税款流失的实际情况,为加强源泉控管、方便纳税,经研究,雅芳新疆分公司在各地的专卖店(服务网点)从雅芳新疆分公司取得的服务费收入,在2008年底前,由雅芳新疆分公司向其主管地税务机关申报并代扣代缴上述税款。
  三、本通知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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