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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6]4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3-13
实施时间: 2006-3-13
法规类型: 纳税信用等级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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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在我省实施两年来,对倡导依法诚信纳税、积极推进和完善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247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明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6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2006年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为此,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把它作为夯实税收征管基础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以推动我省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
  二、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出台新的评定管理办法之前,今年及以后各年度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仍按照《办法》和《通知》规定的原则、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各地要加强部门间的配合,认真组织落实,确保评定质量。
  三、各级国税、地税主管机关要逐步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类纳税人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我省个体工商户管理现状,对个体工商户(不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待时机成熟后再逐步推行。
  四、各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应于每个评定年份的3月底前完成,4月20日前将纳税信用等级为A、D级的纳税人名单分别报送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征管处)备案。
  五、各市国税局、地税局要认真总结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并于每个评定年份的5月15日前,将本地区在评定工作和管理中的主要做法、评定范围、取得的成效、出现的问题与矛盾、下一步的工作思路以及《 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汇总表》(见附表)等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一并分别上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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