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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芬兰工业合作基金会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6]10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3-14
实施时间: 2006-3-1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35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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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芬兰工业合作基金会向博能(广州)电子有限公司贷款取得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穗国税发[2005]29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关于芬兰工业合作基金会贷款给博能(广州)电子有限公司(金额为100万美元)取得的利息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国税函[2006]182号,见附件),同意对芬兰工业合作基金会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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