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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国税办[2007]29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17
实施时间: 2007-1-17
法规类型: 营业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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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确保税收政策宣传到位。
  二、根据纳税人经营范围进行税种登记的清理工作,凡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应在2007年1月31日前完成税种登记清理、变更工作,确保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税率调整到位。
  三、2007年1月1日前销售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因质量原因发生销货退回的,纳税人可按原适用税率开具负数专用发票,冲减销项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开具负数发票申请时,应认真审核货物及资金的流向。

                   二00七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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