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营业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发[2004]28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10
实施时间: 2004-11-10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50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近接部分市局要求明确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规定和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对我省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根据建设部等四部委下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该办法赋予经济适用住房在建设用地、行政事业性收费、贷款方面相应的优惠政策,没有规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免税的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规定,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不同房改成本价和标准价,因此,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不能比照房改政策免征营业税。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 渝国税发[2002] 2002/2/10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 粤地税发[2002] 2002/8/5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航空公司 鲁地税发[2004] 2004/6/16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芜湖市民鑫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业务 皖地税函[2001] 2001/8/6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收费项目恢复征收营业税问题 晋地税税一发[2 2002/1/1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培训活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3] 2003/7/14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售后租回经营方式征收营业税 渝地税函[2003] 2003/10/8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 皖地税函[2002] 2002/6/17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 深地税发[2000] 2000/4/3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属林业局向下属单位收取资金占用 吉地税函[2001] 2001/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