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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2004年度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税[2005]6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7-11
实施时间: 2005-7-11
法规类型: 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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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2004年度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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