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函[2005]17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9-30
实施时间: 2005-9-30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94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5]144号)中有关税收内容摘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国家规定不能减免的行业除外),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含已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下同)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 甘国税函发[200 2006/11/29
财政部关于部分国债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有关税收问题的 财税[2003]94号 2003/5/7
大连市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大财法[2007]10 2007/3/6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国税函[2005] 2005/9/3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 京国税函[2001] 2001/5/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 京国税[1998]19 1998/10/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色列航空公司开航中国有关税收问题的 国税函发[1994] 1994/6/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意大利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 1995/6/13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 豫国税函[2007] 2007/1/8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科技咨询管理办法 湘地税发[2006] 2006/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