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登记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发[2006]213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8-4
实施时间: 2006-8-4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524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局税务登记证件到2006年8月底发放到位,请各地国税机关按原要求自2006年8月1日起做好税务登记表格发放和相关证件、资料收取、审核工作。
  二、纳税人填写的税务登记表格包括《税务登记表》、《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中关于“国标行业”栏的填写,按填表说明中以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的主次顺序填写。如某纳税人主营家具制造,填写21;兼营家具饰品零售,填写21 65,由此类推。
  三、为缓解换证工作给办税服务场所带来的压力,主管国税机关应结合实际,积极做好纳税人分类疏导工作,并辅导纳税人规范填写各类税务登记表格。要采取多种服务方式,按规定时限发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
  四、各设区市国税局2006年8月8日前将税务登记证件详细送达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通过FTP网报省局征管处。

  二○○六年八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6〕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确保2006年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分类疏导
  各地税务机关可按照行业、规模、区域、纳税信用等标准,结合纳税人的意愿,将纳税人进行分类,分时分批次换证,减少纳税人等候时间,避免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
  税务登记表格发放可提前开始,可以在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涉税事项时发放;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通过网络、邮寄或者税收管理员下户等方式发放;国税局、地税局之间也可以相互代为发放。报送(收取)应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以下简称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有关表格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并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件可以分散打印、发放,也可以集中打印、分散发放。办税服务场所在集中领发证件时,可以适当增设换证窗口,方便纳税人领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快速通道,为边远地区和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二、编码原则
  国税局、地税局赋予同一纳税人的识别号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的规定协商统一。
  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其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顺序码,即某个体工商户开办第一家经营单位时,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从开办第二家经营单位起,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后缀,以区分同一纳税人的不同经营单位。例如:“个人身份证件号码+01、02、……、99”。
  税务登记证字号为:省(市)国(地)税字+纳税人识别号。如北京市某个体工商户开办的第二家经营单位的地税登记证为:京地税字12345678910123412301号。
  三、业务处理
  对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件,但要按规定征税,并责成其先办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再办理税务登记。
  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应按照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不得按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后,纳税人在银行开户时,开户银行必须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副本登录新的账号。对原有账号暂不作登录要求,但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报告。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填写统一的税务登记表,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证件式样与内资企业相同,具体工作按照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印制准备
  各地国税局所需税务登记证件由总局按照2005年底统计数据加今明两年预增数招标印制。各省国税局要及时向中标商说明各地市的登记证数量、种类、送达地点、联系人,到货后严格组织验收。由于变更需求等原因,集中印制的税务登记证件估计要到八月底才能到货,此前,各地国税局要做好分类疏导、税务登记表发放及收取、审核工作。
  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和副本内芯)应当套印或者手工加盖发证税务机关的印章。国税系统可以及时与中标商协商,直接套印,也可以验收后再自行套印或加盖。副本内芯应在套印后沿中间缝合成订本式。地税系统可以在确定印制厂家时提出套印后缝订的需求。
  六、工本费收取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应按规定收取。纳税人不需要税务登记证外框、副本封皮的,税务机关应按照扣除外框、副本封皮后的标准收取。2006年7月新办税务登记的,比照 2006年上半年新办税务登记的规定不收工本费。
  七、总结经验,注重实效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要求,总结换证工作经验,除认真填写《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外,尤其要注意统计因为利用原有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简化业务流程、联合换证等而降低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纳税人的情况。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 沪国税征[2008] 2008/6/27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务登记管理若干业务问 赣地税函[2006] 2006/8/16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征[1998] 1998/5/29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地方税务登记管理实施 云地税发[2004] 2004/12/7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 辽地税发[2010] 2010/5/1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税务登记 云国税发[2004] 2004/1/16
关于国税系统税务登记证件接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6]76 2006/8/1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厦地税发[2001] 2001/12/13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 浙国税征[2004] 2004/1/14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赋码 浙国税征[2003] 200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