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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6-6-30
实施时间: 2006-6-30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5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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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中小企业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6〕5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请免征营业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符合发改企业〔2006〕563号文件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免征营业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经国家发改委认定并承担我省担保机构信用评级试点工作的专业评级机构评级。
  三、各市区域内的信用担保机构由各市中小企业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推荐,省级信用担保机构由省中小企业局、省地方税务局审核推荐。
  四、申请免征营业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接受所属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主管税务部门的监督,并提交如下备案材料(一式四份):
  (1)申请单位免征营业税的申请报告;
  (2)申请单位填报的《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
  (3)申请单位设立申请及批准文件复印件;
  (4)申请单位最新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历次资本变更验资报告复印件;
  (5)申请单位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6)申请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简历,内部部门设置及人员基本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文件;
  (7)申请单位上年度工作总结、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最新年度信用评级报告;
  (8)前四批免税到期继续申请免征营业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需提供免税成效(包括累计免税额、免税对本机构的扶持作用及建议等)。
  五、各市中小企业局、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按照发改企业〔2006〕563号文件的要求组织免税申报及审核推荐工作,并于2006年7月5日前将审核推荐意见,前四批免税工作的成效、存在问题及建议,经审查前四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取消名单及理由等情况一并报省中小企业局融资财务处。
  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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