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函[2006]203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6-16
实施时间: 2006-7-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345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收购统一发票的管理。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领购、开具收购统一发票的管理,根据企业收购量核定发票领购量和发票版面大小。
  (一)严格收购统一发票的管理。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原则上仅限使用百元版和千元版收购统一发票,严格控制万元版收购统一发票的使用,对少数回收经营单位确实需要使用万元版收购发票的,报设区市国税局批准。
  (二)收购统一发票应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规定的范围使用。向生产经营单位购进废料、边角料、回收料或者向个体经营者购进废旧物资的,必须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不得开具收购统一发票。
  (三)对个别回收经营单位从省外收购废旧物资直接销售给我省用废生产企业又确实不能取得对方销售发票的,经主管国税机关在用废生产企业入库时现场验货属实后予以登记,凭用废生产企业出具的购销合同、入库单和付款凭证,经县级主管国税机关批准,暂准许开具收购统一发票。从省外购进废旧物资又直接销售给省外企业,或经我省境内入库、转运,再销售给省外企业的,不得开具收购统一发票。
  二、回收经营单位向生产经营单位收购废旧物资,应通过银行进行资金结算。
  三、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日常管理,定期对其收购、销售废旧物资情况进行分析,对收购量(金额)与销售量(金额)明显不配比的开展纳税评估,涉嫌偷税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四、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省局赣国税发〔2005〕98号补充通知停止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5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抵扣的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的免税条件,组织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回收经营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与总机构分别认定,异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回收经营单位不得免征增值税。
  二、回收经营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开户银行许可证;
  (3)经营场所和仓储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回收经营单位法人代表和财务核算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进行实地审核,属实的予以免税资格认定,并在综合征管软件上加载免税标识。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引导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生活废弃物时通过指定的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付现金。
  五、回收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可按下列要求自行开具收购凭证:
  1、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不得涂改;
  2、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支付的货款金额相符;
  3、应按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4、应逐笔开具,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
  5、应如实填写出售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收款人应在收购凭证上签署真实姓名;
  6、收购凭证限于回收经营单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收购凭证的具体办法。
  六、回收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有关规定设置核算科目,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免税货物和应税货物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回收经营单位对废旧物资应按大类分别核算,设置废旧物资明细账和实物台账,逐笔记录废旧物资购、销、存情况,在购、销业务记账凭证上附过磅单、验收单、付款凭证和运费凭证。
  七、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回收经营单位的日常管理,回收经营单位必须在纳税申报期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八、对回收经营单位确有虚开废旧物资发票行为的,除依法处罚外,一律取消其免税资格。
  九、为加强对回收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管,总局决定使用防伪税控废旧物资开票子系统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具体实施办法另行通知。
  十、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产废企业下脚(废)料销售的监督管理,产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下脚(废)料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十一、各级税务机关应针对用废的生产特点,采用适当的方法对用废企业开展纳税评估,发现异常应及时移送稽查。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管理 川国税函[2006] 2006/10/24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增值税起征点 黑国税发[2003] 2003/1/1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增值税电脑版普通发票价格 国税函[2005]93 2005/10/8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 津国税征[2005] 0001/1/1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成国税函[2008] 2008/6/3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8] 2008/7/29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成都乐家易商贸有限公 川国税函[2008] 2008/2/4
关于新疆出版印刷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47号 2005/3/24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 川国税函[2005] 2005/8/8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有 云国税函[2008] 2008/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