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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告
发文文号: 深国税告[2006]7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3-31
实施时间: 2006-3-31
失效时间: 2016-9-9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26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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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从2006年4月1日起,新增或调整以下消费税项目:(略)
  二、凡涉及生产、委托加工、进口上述新增或调整的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须于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30日期间,登录深圳市国税局网站(http://www.szgs.gov.cn/www.szgs.gov.cn)下载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领取《消费税税种登记项目变更表》并如实填写后,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变更手续。
  三、调整后的消费税政策规定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凡符合以上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纳税人,应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发[2005]210号)的要求,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
  四、关于此次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其他具体内容,请登录深圳市国税局网站("http://www.szgs.gov.cn/www.szgs.gov.cn)查阅。
  特此通告。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三条“调整后的消费税政策规定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内容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9-9
实施时间:201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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