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6]65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5-9
实施时间: 2006-5-9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50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6年7月1日起全市统一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现行《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届时停止使用。
  二、2007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届时停止使用。
  三、各单位要树立全局意识,高度重视新申报表的推广使用工作,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及时组织业务人员进行学习,掌握新申报表的内容、含义和逻辑关系及填报方法,适应新申报表的填报要求,作好新申报表使用前的准备工作。
  四、各单位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大推行新申报表的宣传力度,保证广大纳税人及时了解和掌握新申报表的推行时间、填报要求、政策变化等。
  五、CTAIS系统、网上申报等信息化程序的修改由市局负责落实,纸质表单由印刷服务中心负责印制。
  六、市局将在下半年组织关于推行新申报表的培训工作,包括业务人员培训和纳税人培训,具体培训安排将另行通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6] 2007/1/1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琼国税发[2000] 2000/11/7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 粤地税发[2006] 2006/12/1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 豫国税发[2006] 2006/7/1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 豫国税函[2006] 2006/12/1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 赣地税函[2006] 2006/12/5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沈地税发[2006] 2006/6/30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 赣国税函[2006] 2006/12/13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 深国税办转字[2 2006/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