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法[2006]4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5-12
实施时间: 2006-5-12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46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为促进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照财税[2005]186号文的要求,对我省商贸企业、服务性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的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公布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国家中小企业公 工信厅联企业函 2020/12/21
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27号 2014/1/1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各项再就业税收政策 渝国税函[2003] 2003/9/18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 甘财税[2010]95 2010/11/2
关于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6]36 2016/1/1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 甬地税一[2001] 2001/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 桂地税发[2004] 2004/1/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 浙国税所[2003] 2003/8/25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 深地税发[2006] 2006/9/11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 宁地税发[2003] 2003/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