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函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6]115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5-31
实施时间: 2006-5-3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06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有关规定,从2006年6月1日起按下列规定执行营业税政策:
  一、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三、我市普通住房标准及个人申请免征营业税的程序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2006年6月1日起,国土房产税收代征单位受理有关住房转让申请的,应严格按照国办发[2006]37号文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为了加强税收管理,对个人在2006年6月1日之前已销售的住房,必须在2006年6月6日(含当天)之前向国土房产税收代征单位递交有关资料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娱乐业营业税 鲁财税[2011]72 2011/10/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新疆太阳能电力安 新地税函[2006] 2006/10/20
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83号 2016/12/31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济南铁路局内部资金调剂业务缴纳营 鲁地税函[2001] 2001/11/27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云财税[2007]2号 2007/1/24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内蒙古广电网络公司所属 内地税字[2008] 2008/5/30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 津国税流[2001] 2001/6/29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4] 2004/10/20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 鲁地税函[2004] 2004/12/15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 京地税营[2005] 2005/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