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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南京港龙潭集装箱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6]318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9-11
实施时间: 2006-9-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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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南京港龙潭集装箱有限公司享受“五免五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宁国税发[2006]1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南京港龙潭集装箱有限公司是2005年8月由南京港务管理局、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港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上港集箱(澳门)有限公司、英属维尔京群岛中远码头(南京)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82000万人民币,注册资本为47400万人民币(已全部到位),其中外方资本占25%,经营期限为20年,经营范围是港口开发与建设,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在港区从事集装箱的装卸、堆存、门到门运输、相关配件销售、仓储(危险品除外);集装箱的拆装、拼箱、清洗;港口机械设施、设备租赁、维修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1号)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对南京港龙潭集装箱有限公司从事港口码头项目所得,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由你局负责具体监管事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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