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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征[2004]56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3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消费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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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规范个体工商户税收秩序,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05年1月1日起,对本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范围进行调整,对原由市国税局代为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地方各税,改由我局直接征收管理。为做好个体工商户税收接管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本次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工作是本市地税系统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秩序的重要举措,各局应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主动与国税、工商、技术监督等政府职能部门和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等行业组织进行沟通,本着“平稳交接、摸清底数、规范管理、分步实施”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力争在三年内实现“税源底数清晰、政策执行到位、管理规范高效”的工作目标。
  2005年,实现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的平稳交接,征收方式不做大的调整,原则上维持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不变,摸清个体工商户税源底数,抓好漏征漏管户的清理工作;2006年,在摸清税源的基础上,逐步规范管理,探索核定征收、查账征收的新思路、新方法,对原未予征收的城建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地方各税费,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征收;2007年,全面规范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对核定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定额偏低的,进行定额调整,力争达到实际税收负担水平。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组织机构问题
  各局可根据本局整体工作安排,报市局审批成立负责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个体税务所。
  三、关于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本次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税务登记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市场外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自2004年12月15日至2005年1月31日到工商注册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具体办理流程及手续按现行税务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暂不办理税务登记。各局应针对辖区内的市场及市场内个体工商户缴纳地方各税情况,建立税源清册。
  (三)自2005年2月1日起,各局对市场外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开展漏征漏管户清理工作。
  (四)各局应按季制作《个体工商户税源情况统计表》,并于季末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上报市局。
  四、关于纳税核定问题
  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地方各税的纳税核定问题,在市局没有统一调整前,仍按原核定标准执行。
  五、关于纳税申报问题
  对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或在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各局应作为已申报管理;对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税款的,各局应通过电话、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迟报催缴。
  六、关于税款征收问题
  (一)对于市场外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款征收,可采取委托银行代征税款方式,即各局将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核定信息传递至银行,银行根据核定信息在征期内划缴税款入库。各局也可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市场外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地方各税。
  (二)对市场内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地方各税,可采取委托代征税款方式,由市场主办方代为征收。
  七、关于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兼营营业税征税范围内业务的问题
  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兼营营业税征税范围内业务,按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执行;对兼营营业税征税范围内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各局可予以供应发票,但应严格按照我局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八、关于完税凭证管理问题
  主管税务机关或委托代征单位在征收缴纳地方税收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款时,应使用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标有“地”字标志的完税凭证;委托代征单位税收票证的领取及使用,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九、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的入库问题
  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地方各税按征收的税费分别入库。
  十、各局在执行中如遇问题,应及时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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