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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行业税收征管的通知
发文文号: 梅地税发[2006]199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6-9-12
实施时间: 2006-9-12
法规类型: 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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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目前,我市房地产市场日渐繁荣,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行业的税收逐渐成为我市的重要税源。但在税收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房地产开发公司,拥有自己的施工队伍,以自建自售的形式开发房地产,虽然按政策规定,在自建环节申报缴纳了营业税等有关税收,但并不是按实际造价申报纳税,而是按私人建房最低造价核定标准申报缴纳,如梅州市区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仅按每平方米300元造价报税,造成建安税收严重流失。对此,为了加强对建筑行业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有关征管制度,现对建筑安装行业的若干税收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公司自建自售商住楼,在自建环节必须按实际造价如实申报缴纳营业税等有关税费,不能按私人建房的最低造价申报缴纳各项税费。
  二、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行施工建造商住楼,因工程周期长,应依据营业税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按照《施工许可证》上建设部门核定的工程造价进行预征,待工程竣工后按工程竣工结算价进行结算。
  三、各征收部门对辖区内所有的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工程一律按项目进行征收管理,分项目建立征收明细台帐,对各工程项目的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报建书、竣工结算书均复印一份,并注明与原件相符,进行建档管理。
  四、各征收部门受理房地产开发商的建筑营业税申报时,必须先经过管理员审核,对于纳税申报符合规定的,税收管理员和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管理部门印章后,交由纳税人到征收部门办理相关纳税事项。对于纳税申报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重新申报。对于工程项目建造或竣工结算时的税款申报,如果工程建造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可按开发商的报建价格或竣工结算价格核定征收。
  五、随着近几年建材价格的上涨,私人建房的造价也相应提高,据此,应适当调整原有的私人建房最低造价核定标准。市局决定,对梅州城区建筑安装企业、施工队承建私人建房工程到门市开具发票的,从2006年10月1日起(以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每平方米最低造价核定为450元,并要求开票人提供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复印件各一份,并按合同内容开票。其他县(市)私人建房最低造价核定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六、各县(市)局,梅江区局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建筑安装行业税收管理,对违反规定,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市局将按执法责任制的要求,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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