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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沈阳市人民政府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地税发[2006]155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6-9-22
实施时间: 2006-9-22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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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为全面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沈政发〔2006〕17号 见附件1),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要统一思想、统一认识,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认识这次调整工作。要认识到这次调整是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迫切需要;是公平税负,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是挖掘税源潜力,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需要;是完善税制,推进改革的重要举措。由于这次调整工作涉及面较广,而补征税款时间较紧,因此,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一把手”要亲自过问,主管局长要认真抓好落实,处理好各种征纳矛盾,确保此项工作平稳进行。
  二、认真做好宣传工作,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在政策贯彻落实过程中,部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会有所增加,因此,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向广大纳税人认真宣传政策并做好解释工作,保证政策的顺利实施。宣传工作要前置,有定向性,要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市局将在《沈阳日报》发布通告,并在《沈阳日报》等新闻媒体开辟专栏解读新的税收政策,解疑释惑,在全市统一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宣传辅导材料,把调整工作涉及的相关事项广而告知纳税人;基层局要专门召开会议讲解新的税收政策,各办税大厅要增设专门人员辅导纳税。同时,对调整后应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税收管理员要主动登门辅导纳税。
  三、紧紧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努力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经济发展,城市规模扩大,土地价值迅速增长,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调整工作势在必行。各基层局要将调整工作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求得支持,使社会各界能够理解和配合地税部门的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外部税收环境。要与财政、规划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四、做好征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税款及时入库
  (一)关于纳税申报问题。
  1.税款计算。2006年4季度应纳税款依新标准计算,按规定申报缴纳,1-3季度应补缴税款要单独申报缴纳,可于第4季度征期内一次申报补缴,为缓解企业资金紧张所带来的压力,也可于4季度按月申报补缴。
  2.表格文书使用和下载。《地方税收综合纳税申报表》样式不变,为保证纳税人正确填报,根据新的地段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增加了《地方税收综合纳税申报表填写补充须知》(见附件2)。纳税人应于第4季度征期内从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外网(网址:)“表格文书下载”栏目下载或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
  3.增加申报期。为方便纳税人缴税,市局决定,本年度增加11、12两个月为临时申报期,纳税人可于这两个月的月初13日内申报补缴税款。
  (二)关于滞纳金征收问题。对纳税人应补缴的调增税款,凡在年底之前补缴入库的不加收滞纳金。
  (三)关于纳税困难问题。经请示省局同意,对增量税款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在2007年1季度内延期缴纳税款。
  (四)关于调整征管软件中单位税额问题。各基层局要按市局信息中心的统一部署(见附件3),及时调整征管软件中的单位税额,以保证申报、录入工作的正常进行。
  附件:1.《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略)
     2.《地方税收综合纳税申报表填写补充须知》(略)
     3.《关于在省局税收征管系统中城镇土地使用税代码调整及申报录入问题的说明》(略)
  二ΟΟ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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