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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发[2006]140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6-5
实施时间: 2006-6-5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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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换证的工作安排
  (一)各地要结合此次换证工作,在换证前组织人员对所管辖纳税户进行一次清理,对非正常户也要进行一次确认,对符合《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原发证管理机关在各市地税网站上公告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对到2006年12月31日仍未按照规定办理换证手续的纳税人,原发证管理机关也要及时公告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二)新税务登记证件由珠海红山票证印刷有限公司印制,并负责发送到各市地方税务局。各地需用的税务登记证件,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直接与珠海红山票证印刷有限公司订购,并直接办理印刷成本的结算手续。省局将参照总局统一的招标价格确定结算价格,具体价格另行通知。新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省局向省物价局重新报批后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另行通知。各地对收取的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要严格管理,并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税务登记证正本外框,地税机关不得提供,由纳税人自行到市场购买使用。
  (三)各地要在2006年6月30日前,按规定在当地办税服务厅和新闻媒体上发布《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式样见附件1)。省局也将于2006年6月30日前,在《南方日报》和省局网站上发布统一换证的公告。
  二、表证单书的使用
  为适应我省“大集中”系统的需要,省局对税务登记表(含变更税务登记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的个别栏目及有关的填表说明作了适当的调整补充(具体式样见有关附件)。《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使用总局《通知》中规定的表格。请各地按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使用。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一项强化税源监控、夯实征管基础、堵塞税收漏洞的重要工作。各地要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切实提高税务登记环节信息采集的质量。各地要加强对纳税人报送的登记信息内容的审核,确保纳税人登记基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结合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上线工作,做好户籍管理工作。各级地税部门要做好动员工作,让广大地税干部充分认识到换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高度的热情和责任心来完成这项工作。
  (二)加强宣传、优化服务
  换证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广大纳税人的支持。因此,各级地税部门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对于已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和税管员平台上线的征管机关,要发挥税收管理员作用,认真细致地对管户进行宣讲、提醒和辅导。
  (三)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此次换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在4个月内对全省(不含深圳)近170万的纳税人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精心组织好此项工作,根据管户情况制定换证工作的具体计划,针对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分期分批地予以办理,确保换证工作平稳有序地进行。
  (四)加强沟通、总结经验
  各地在换证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要随时向省局报告,换证的每个阶段都要编发工作进展情况简报,换证工作结束时要将《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和换证工作总结于2006年12月20日前上报省局(征管处)。
  附件:1.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2.税务登记表
     3.税务登记表填表项目代码表
     4.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
     5.变更税务登记表
     6.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
第一点第二款的第3、4、5句:“省局将参照总局统一的招标价格确定结算价格,具体价格另行通知。新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省局向省物价局重新报批后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另行通知。各地对收取的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要严格管理,并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0-14
实施时间:201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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