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鸿轩集团阳江实业有限公司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6]270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6-16
实施时间: 2006-6-16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30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阳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东鸿轩集团阳江实业有限公司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请示》(阳国税发[2006]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广东鸿轩集团阳江实业有限公司是广东鸿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分立企业,其实质并非新发生出口业务的出口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北银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发[2006]366号)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局在确保原出口企业不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前提下,允许该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可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有关规定采取事后审核;同意你局在核对该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暂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的,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六条有关规定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出口退税,再及时使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对复核发现问题的,要及时追回已退税款。
  此复。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