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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6]12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6-20
实施时间: 2006-6-20
失效时间: 2013-12-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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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务公开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知情权,加强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的监督,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政务公开的意见》(国税发[2006]69号)和《广东省违反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条例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粤纪发[2006]3号)等规定,结合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本系统各级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公开其行使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公开必须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做到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有利监督。
  第四条 本系统各级机关必须成立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切合实际,循序渐进,使政务公开成为本系统各级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制度。
  第五条 政务公开应当与电子政务建设紧密结合,与服务承诺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相关工作制度相互衔接,作为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 本系统各级机关公开政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七条 对外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 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机关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201号)第二条规定制定或转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纳税人权利、义务;
  (三)行政许可和办税事项及其依据、条件、程序、时限、须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具体负责部门、结果、救济途径;
  (四)行政处罚事项及其依据、标准、程序、救济途径,行政性收费项目及其标准、依据;
  (五)符合欠税公告规定的欠税情况;
  (六)数额较大、影响恶劣的税收违法案件;
  (七)机构设置及职责,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地址、邮政编码和咨询、举报、投诉、信访电话(传真);
  (八)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和其它工作动态;
  (九)政务公开、稽查规范、服务承诺、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违反承诺或违纪行为的投诉或救济途径;
  (十)违反承诺或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重大决策或重大管理失误及责任追究情况,依法应当公开的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
  (十一)公务员招录及其条件、时限、程序、结果;
  (十二)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对外公开的政府采购事项;
  (十三)需要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周知的其它涉税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对内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重要规划、年度总体目标及执行情况和其它工作动态;
  (二)机构调整,干部任免、交流、调配、福利、待遇、考核、奖励、惩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主要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情况;
  (三)本系统和本机关的预决算、内部财务审计情况,政府采购项目的立项和招投标情况,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和处置情况;
  (四)经本机关审核、审批人员的出国、出境情况;
  (五)各类代表、先进、荣誉称号评选情况;
  (六)本系统税务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情况;
  (七)本系统违纪案件查处情况;
  (八)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公开形式
  第十条 对外公开主要形式:
  (一)本机关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
  (二)办税服务厅和办税窗口、政务公开栏、办税手册(指南、指引)、电子显示装置;
  (三)文告;
  (四)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新闻发布会、听证会,电话、手机短信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公开形式。
  第十一条 对内公开的主要形式:
  (一)会议、文件、简报;
  (二)本机关内部网站、行政管理信息系统;
  (三)其他便于干部职工知悉的公开形式。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的形式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常规性的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的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动态性的内容及时更新,避免信息过期。
  第四章 公开程序
  第十三条 公开程序:
  (一)基本程序重要的、非定期的公开事项发生、发现、变更的,公开事项拥有部门须于该事项发生、发现、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突发性事件应当于该事项发生、发现、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应公开事项进行核实和保密审查,书写公开事项文本,提出对内或对外公开及公开形式的意见;公开事项拥有部门初审后,提交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后公布。
  (二)简单程序一般公开事项、定期公开事项,经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公开事项拥有部门审核后,交本机关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按照前款时限公布,或由公开事项拥有部门提交办公室审核后,按照前款时限通过其他形式公布。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本系统各级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该机关、该部门政务公开第一责任人,依照本办法推进本机关、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
  本系统各级机关分管领导按职责范围和管理权限,履行相应的政务公开职责。
  第十五条 本系统各级机关各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能,担负相应的政务公开责任。具体分工如下:
  办公室 负责政务公开日常工作。
  监察室 负责政务公开监督工作,包括受理、查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系统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机关的投诉;负责本系统和本机关各部门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对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查处。
  人事处(科、股) 协助监察室对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查处。
  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管理部门和办税服务厅 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本系统政务公开事项的查询,经授权发布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事项。
  包括上述部门在内的各有关部门 负责为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办税服务厅提供、更新本部门拥有的公开事项,或通过其他形式公布对外公开事项;负责提供或公布本部门拥有公开事项。
  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资料,提交本系统公开途径公布的,由公布环节保存;提交系统外公开途径公布的,由公开事项拥有部门保存。
  第六章 考核监督
  第十七条 本系统各级机关政务公开应当自觉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对政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应当积极整改。
  第十八条 本系统各级机关应当对本机关各部门和下级机关政务公开进行检查、考核,并把检查、考核结果作为本机关各部门和下级机关评选先进,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任免、奖励和个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本系统各级机关及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核实后,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视情况做出处理:
  (一)不按照上级要求建立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的;
  (二)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政务公开工作部署和工作措施的;
  (三)不及时解决或者隐瞒政务公开工作中出现的严重问题的;
  (四)做出与政务公开制度相违背决定的;
  (五)弄虚作假,应付甚至设置障碍抵制政务公开检查、考核、案件查处,或包庇、纵容政务公开工作中的违纪违法人员,或打击报复投诉人、检举人、证明人、调查人及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的;
  (六)对政务公开工作指导不力,造成群访或其他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
  (七)不按照规定要求公开政务,或隐匿应当公开事项,或公开内容不真实的;
  (八)不按照规定及时更新本机关政务公开的事项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的;
  (十)不按照规定保存政务公开档案资料的;
  (十一)违反规定收费的;
  (十二)有其他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国税发[2013]253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2-18
实施时间:20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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