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发[2006]14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7-4
实施时间: 2006-7-4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49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的调配、结算、管理等方式不变。
  二、为保证货运发票比对数据的顺利汇总和传输,各市从2006年8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货运发票》,不得提前。
  三、必须使用总局统一开发的税控开票软件并与税控装置(税控盘/传输盘)配合才可开具带税控码的运输发票。税控盘和传输盘安插在PC机USB口上即可使用,无需另配通用读卡器。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四、各地税政、征管、信息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共同配合做好公路、内河货物运输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 沈地税发[2004] 2004/7/1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 甬国税发[2007] 2007/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