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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函[2006]152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7-4
实施时间: 2006-7-4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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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局从7月17日开始,统一发售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同时停止发售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各单位发票供售部门于7月13日、14日到市局领取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做好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盘点和封存工作。
  三、纳税人的新旧版机动车发票的票种核定由市局统一调整,原使用手写版机动车销售发票的纳税人必须使用电脑版机动车销售发票,请各单位做好相关的宣传辅导工作。
  四、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票软件和税控器具的下发和推广由总局统一安排。在软件和税控器具没有到位以前,纳税人应自行使用计算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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