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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6]14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7-12
实施时间: 2006-7-1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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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7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物流企业总部(总机构)由国家税务局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其申请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物流企业总部(总机构)由地方税务局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其申请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各有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下属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省国家税务局或省地方税务局的批复文件执行。
  二、物流企业申请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或需调整年度统一缴纳的分支机构名单的,总部(总机构)应于本年度3月31日前,可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也可直接向省国家税务局或省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逐级上报到省国家税务局或省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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