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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函[2006]181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7-24
实施时间: 2006-7-24
失效时间: 2016-9-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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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为了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的经营特点,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开发企业须出具有关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税务鉴证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现就房地产开发业务税务鉴证报告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提交未完工项目税务鉴证所需资料(见附件1)。
  二、要求税务鉴证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审核程序客观详实地出具税务鉴证报告(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2)。
  附件:1.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项目税务鉴定所需提供资料清单
  2.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鉴定报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产品税务鉴证所需提供资料清单
  一、税务鉴证所需法律性文件
  1、公司营业执照
  2、公司税务登记
  3、公司成立的政府批文(若曾更名,尚需更名的批文)
  4、公司章程、合同、验资报告
  5、公司于鉴证基准日的财务报表
  6、股东大会、董事会的重大决议
  7、完工产品项目的立项申请
  8、完工产品项目立项的批复
  二、企业项目所需明细资料
  A.综合部分:
  1、 企业项目的资产和负债的清查明细表(表格另附)
  2、 鉴证基准日及前2年的会计报表
  3、 资产负债清查核实及调整的情况说明
  4、 关于企业项目清查申报表的声明(格式另附)
  5、 关于项目的承诺函(格式另附)
  6、 待核销、报废资产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和有权管理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的处理意见
  7、 水电容量和当地水电增容费收费标准及文件
  B.流动资产部分:
  1、 鉴定基准日的银行存款余额对帐单
  2、 鉴定基准日的存货盘点表
  3、 各类存货的存放地点、库存时间、周转情况说明
  4、 各类存货的货龄分析表
  5、 项目预售价格清单及主要销售合同
  6、 待摊费用发生额及摊销情况的说明
  C.设备部分(具体资料可根据项目鉴定人员的要求准备):
  1、 重要设备的购置发票
  2、 通用运输设备的行驶执照及行驶里程记录
  3、 重要设备运行状况(包括利用率及维护保养状况)和 大修理及技术改造情况的历史记录和详细说明
  4、 重大工程项目及设备的安装、购置的合同或协议
  5、 压力容器的有效安全检查证书复印件
  D.房地产部分(具体资料可根据房地产评估人员的要求准备):
  1、 征地通知书(含政府批文)(指行政划拨用地)
  2、 土地出让合同及市政配套费协议书
  3、 付清地价证明及有关付款凭证
  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建筑许可证(或开工许可证)
  5、 规划设计意见书
  6、 竣工验收报告及验收证明
  7、 土地红线图及建筑物总平面图
  8、 工程项目的(预)决算资料(自建房)
  9、 购房协议书
  10、 土地使用权证
  11、如有合作建房者需提供合作建房政府批文,及合作建房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
  12、协助提供当地的工程预算定额及费用定额,或建筑工程造价指数等的资料
  E.其他:
  1、 各类待处理资产的说明
  2、 各项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的内容及情况说明
  3、 长、短期借款合同
  4、 大额债务的合同、协议
  5、 高价值无形资产(如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等)的评估资料(另附)
  6、鉴定人员的工作过程中要求补充的资料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9-9
实施时间:201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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