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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6]475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8-16
实施时间: 2006-8-16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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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9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未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暂不处理。
  二、对《通知》明确恢复征收房产税的单位,缴纳2006年1月至6月房产税时免收滞纳金和罚款。
  三、《通知》中有关减免税事项,按照市局有关减免税审批核准规程规定,由主管局负责审核,报市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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