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函[2007]20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17
实施时间: 2007-1-1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370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接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关于核销用户欠费的函》(江西电信有限函〔2006〕369号)和《关于固定资产及存货报损的请示》(江西电信有限函〔2006〕428号),要求税前扣除用户欠费损失76063582.73元,固定资产及存货损失78512412.55元。经审核,用户欠费时间达1年以上的欠费金额75272600.17元(详见附件1),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7号)规定;固定资产及存货损失78568664.55元(详见附件2),符合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3号令)的有关规定,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用户欠费损失75272600.17元、固定资产及存货损失78568664.55元(其中固定资产损失70911533.72元,存货损失7657130.83元)准予在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各设区市国税局可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专项检查,进一步审查上述财产损失的真实性及扣除金额的准确性,对有确凿证据证明由于不真实、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证据或估计造成的税前扣除,应上报省局,经核准后可依法进行调整。
  附件:1.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用户欠费损失审核汇总表(略)
     2.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及存货损失审核汇总表(略)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民政局关于 2020/12/29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东莞市商业银行所属支行2003年度总 粤国税函[2004] 2004/1/5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渝科委发[2012] 2012/12/31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盐业公司财产损 内地税字[2007] 2007/4/26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 湘地税函[2000] 2000/1/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桂财税[2024]9号 2024/4/28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向河 豫财办税[2007] 2007/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企业资产损失企业所得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18/1/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 京国税发[2003] 2003/5/7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韶关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 粤国税函[2005] 2005/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