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南昌铁路投资发展中心、南昌铁路新龙投资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函[2007]15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14
实施时间: 2007-1-1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296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接南昌铁路投资发展中心《关于请求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报告》(南铁投发[2006]04号),要求批准南昌铁路投资发展中心、南昌铁路新龙投资集团公司分别向其下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1650万元和755万元。南昌铁路投资发展中心是南昌铁路局多种经营企业的管理机构,代表南昌铁路局对其多种经营企业行使产权管理、行业管理、投资管理等职能。南昌铁路新龙投资集团公司属南昌铁路投资发展中心下属的一级管理机构,对部分多元经营企业行使管理职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规定,经研究,同意南昌铁路投资发展中心2006年度从其所属21家多种经营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1454万元(含南昌铁路新龙投资集团公司上交的管理费80万元);同意南昌铁路新龙投资集团公司2006年度向其所属11家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664万元(其中上交南昌铁路投资发展中心管理费80万元)。南昌铁路投资发展中心、南昌铁路新龙投资集团公司在规定标准(详见附件)范围内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管理费如有节余,应按规定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1、南昌铁路投资发展中心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略)
  2、南昌铁路新龙投资集团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略)

    二○○七年一月十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 鄂地税发[2008] 2008/1/24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辽宁液压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取总机 辽地税函[2008] 2008/8/15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 粤国税函[2007] 2007/5/9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2004年度 粤国税函[2005] 2005/1/14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武汉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 鄂国税函[2007] 2007/12/19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所属企业2006 苏国税函[2007] 2007/7/23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华扬液碳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度 苏国税函[2007] 2007/3/28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铁路物资广州公司所属企业2004 粤国税函[2004] 2004/12/24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提取总机构管 鲁地税函[2006] 2006/3/31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提取2007年度总机 豫国税函[2008] 2008/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