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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财法[2006]12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8-23
实施时间: 2006-8-23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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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费 基本医疗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5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06.33元,据此计算,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上限额共1949元。以后年度,市地税局每年将根据市统计公报有关数据发布当年扣除上限标准。
  二、待我市新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后,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再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费 基本医疗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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