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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十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6]593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0-13
实施时间: 2006-10-13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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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十六批)的通知》(财税[2006]115号)转发给你们,各分局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规定,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监督保险公司对销售的人身保险产品,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前,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营业税免税名单的人身保险产品,应按市局下发的减免税管理办法办理有关减免税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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